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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第三人与原告九方泰禾国际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一审结案?/p>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023)京73行初623号行政判决,驳回了原告九方泰禾公司对国家知识产权局?8041号无效决定的诉讼请求。在该无效决定中,九方泰禾公司拥有的201410127856.5,名为“一种立式玉米收获机”的发明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p>

  该专利权利要?要求保护一种立式玉米收获机,包括技术方?和技术方?,其中技术方?有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技术方?的并列技术方?-4因为可以结合证据显而易见得出,与证据中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相同等原因,均不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的技术方?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6-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4的上述技术方案的技术方案无效?/p>

  法院认定,被诉第 58041 号无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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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 01 Dec 2023 00:25: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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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某跨境电商企业的商标纠纷终审结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该跨境电商企业曾对某公司注册商标发起无效宣告,在商标被裁定维持注册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撤销了这一裁定,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p>

  该跨境电商企?018年花钱请设计师设计了一个标志,设计成果融入了一定审美理念,具有一定艺术美感,整体外观具有一定独创性,符合著作权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p>

  标志交付后,该跨境电商企业后续将其用到了在海外电商网站销售的产品上,?019?月的一则商品评论中就公开展示了这一标志?另外一家同做跨境电商贸易的公司用与这一标志几乎相同的标志在国内注册了商标,而这家公司售卖的产品还与该跨境电商企业一致,甚至两家公司位置也离得不远?/p>

  法院认为,该公司注册的商标,在字母、构图、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与在先标志基本无差异,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其次,该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注册商标标志具有合法来源,在售卖产品一致,且公司地域相近的情形下,该公司具有接触涉案标志作品的可能。因此,该公司注册的商标损害了涉案作品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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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 09 Nov 2023 05:49:4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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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请求人广州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件专利无效宣告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63598号无效决定,宣告日本丘比株式会社拥有的第201180023904.0号“含芝麻的酸性液体调味料”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p>

  专利法专利法?26 条第 4 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p>

  对于参数限定的权利要求,应选择能够充分表征产品特性的参数。如果权利要求采用自定义参数所概括的范围包含专利权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p>   本案中,该发明权利要?内容为:   一种液体调味料,含有芝麻、醋酸、以及选自丁酸、己酸及 6-甲基-5-庚烯-2-酮中的至少一种,其中,在将所述液体调味料的香气成分用固相微提?气相色谱质量分析法进行测定的情况下,丁酸、己酸及6-甲基-5-庚烯-2-酮的各峰面积相对于醋酸的峰面积之比满足下述条?a)?c)中的任一个以上: (a)丁酸?.0001?.02 (b)己酸?.0001?.05

(c)6-甲基-5-庚烯-2-酮:0.00001?.005?/p>

  专利权人确认,本专利是意外发现,机理不清楚,保持芝麻芳香的技术效果主要是指闻到的香气,但嗅觉和味觉是相通的,两者互相影响,实际是嗅觉和味觉的复合感受。可见,本专利的技术效果涉及味觉(主要受液体组成影响)和嗅觉(主要受香气组成影响)的复合感受,可预期性较低,在现有技术没有揭示丁酸、己酸及6-甲基-5-庚烯-2-酮对于“保持含芝麻的酸性液体调味料中芝麻特有的芳香”的普遍作用机理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概括的全部技术方案是否均能实现说明书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应技术效果需要基于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实验数据进行判断?/p>

  而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载实验数据,只是验证了特定液体调味料配方中(醋酸等组分的含量不变)不同丁酸、己酸、及6-甲基-5-庚烯-2-酮添加量对于保持芝麻芳香的效果均优于不添加上述组分的对比例,但未验证不同醋酸浓度对技术效果的影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出所述技术效果和丁酸、己酸、及6-甲基-5-庚烯-2-酮与醋酸的比例相关的实验结论。即便结合其他实验结果,也不足以证明保持芝麻芳香的效果与丁酸、己酸?-甲基-5-庚烯-2-酮和醋酸的比例相关?/p>

  对于组合物发明而言,其保护范围由组分和含量所决定,而权利要?为开放式权利要求,对于本专利所述用途广泛的液体调味料组合物,其仅限定了含有芝麻、醋酸、以及选自丁酸、己酸及6-甲基-5-庚烯-2-酮任一种,且并未限定上述组分的含量,导致本专利配方存在非常大的选择范围。由于机理不明确,本领域技术人员实际并不清楚本专利所验证的配方中哪些成分会影响芝麻芳香的保持,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特定配方(对应特定香气组成)的实验结果难以预期权利要求所限定的选择范围广泛的任意配方均能通过所述香气成分中组分比例的限定实现保持芝麻特有芳香的技术效果?/p>

  因此,除本专利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期权利要求所概括的任意液体调味料组成中,通过特定方法提取、测定的液体调味料的香气成分中丁酸、己酸及6-甲基-5-庚烯-2-酮的各峰面积相对于醋酸的峰面积之比限定的技术方案均能解决本专利所述技术问题,实现本专利所述技术效果。本专利权要?所概括技术方案中包含了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6条第4款的相关规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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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 19 Oct 2023 07:23:4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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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请求人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的一件专利无效宣告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63221号无效决定,宣告北京亿马先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第200610072849.5号“一种安全锂离子电池单元及安全锂离子电池组”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该专利?006?月申请,2008?2月授权,截至被我方无效,专利权已维持?5年。并且,该专利此前也被发起无效宣告,但专利权被维持了全部有效?/p>

  专利法第 26 条第 3 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p>

  对于技术效果可预测性较低的技术领域,如果发明的技术方案涉及包含技术参数的计算公式,而该包含技术参数的计算公式是在诸多特定条件或者理想条件下推导得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合理预期涉及该包含技术参数的计算公式的技术方案能否取得预期的技术效果,则需要说明书记载相应的实验数据加以证明,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足以相信并能够实施,否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涉及该包含技术参数的计算公式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发明的技术问题,取得预期的技术效果,导致发明的说明书未能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p>

  如果说明书的描述不完整,仅只给出某种设想或任务,并未给出实现该设想或任务的具体技术手段,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不能实现该设想或任务,进而无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没有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p>

  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一种安全的锂离子电池,其能够杜绝锂离子电池自身的爆炸和燃烧,或者能够防止因个别电池爆炸和燃烧导致的电池组的爆炸和燃烧?/p>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采用了电池组单元中的单体通过导热导电连接体直接相连的电池组组合方式,并基于电池组自身最大吸热等于电解液溶质爆炸燃烧时放出的全部热量的理念,给出了相应的公式,然后根据该公式进行了后续的一系列理论推导?/p>

  首先,对于技术效果难以预期的技术方案,在未通过实验验证技术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判断声称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已解决?/p>

  其次,考虑到本领域的现有技术水平,即便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并不能判断上述声称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已解决或确能解决?最后,热量的及时传导取决于电池与导热体的接触面积、导热体的传热距离和速率、导热体与各电池单体的连接模式、电池组中各单体的大小、各单体之间距离等,这些均属于实现本专利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而本专利说明书对这些内容并没有进行实质性公开,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具体实施本专利。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26 条第 3 款的规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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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 13 Oct 2023 07:49:5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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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专利无效宣告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63341号专利无效决定,宣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第201010501396.X号“一种通气模式切换设备、方法及麻醉机、呼吸机”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p>

  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p>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在现有证据基础上获得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p>

  本案中,该专利权利要?1 请求保护一种通气模式切换设备,证?1 公开了一种呼吸辅助系统的多级用户界面,二者区别在于:当前通气模式、未决通气模式和可供备选的其他通气模式同时显示在所述触摸屏上。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1 相对于证?1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三种状态的通气模式可以一目了然,便利操作?/p>

  证据 4 名称为“危重症治疗呼吸机使用说明书”,具体涉及一种可进行多种通气模式切换的呼吸机,其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相同。证?4 披露了当前通气模式、未决通气模式和可供备选的其他通气模式同时显示在所述触摸屏上,使得三种状态的通气模式可以一目了然,便利操作,即证据 4 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给出了将其应用至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启示?/p>

  因此,在证据 1 的基础上结合证?4 得到本专利权利要?1 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 1 相对于证?1 与证?4 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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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 13 Oct 2023 07:22:57 +0000